1)第070章 势力交错_国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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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风雨

  第070章势力交错

  与各项国防法案陆续得到顺利通过的情况相比,《中华民国宪法》的制定过程却经历了一番波折,虽然早就成立了以伍廷芳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全面负责这一事务,但宪法制定的进度却是各*律中进度最为缓慢的。

  民国初年既是各种新观念、新思想激荡的时期,也是各种新型法律制定的高氵朝期,根据《中华民国法制史》的统计,从民国元年到民国五年,短短五年间,经由议会审核通过的法律达到194部之多,几乎每10天就有一部法律制定出台。前述的《中华民国国防法》是在民国2年通过,民国3年正式试行的,而其相关法案如《服役法》、《军衔法》、《动员法》、《军事装备管理法》、《军事禁区管理法》等在这一时期开始试行,而《中华民国刑法》、《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》、《中华民国民法》、《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》等四部重要的基干性法律也都制定了草案并予以试行,唯独国家的根本*――《中华民国宪法》却是不太顺利。

  单纯从技术角度来说,宪法制定并不困难,其难度甚至还低于刑法、民法等专门性法律(不信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实践就知道了,短短50余载就出台了4部宪法,但民法典却是千呼万唤未出来),何况前有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和《美国宪法》作为蓝本,再加上庞大的起草委员会,按理应该早就有了定局。但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,正因为宪法代表着国家的根本形象,拥有着至上权威,各方面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。从法理上探究,《临时约法》和《美国宪法》在三权分立的立场上是一致的。但在政体上却有不小的分歧:《临时约法》载定责任内阁制而《美国宪法》却规定了总统制。虽然在秦时竹、孙中山和黄兴三巨头的商议和谈话中都支持中国实行总统制,但在朝野,特别是在各大政治力量阵营中却有着不同意见。

  有人以为,既然《临时约法》已规定责任内阁制为政体所在,那就应当继承这一方针,以中国受封建影响之深,今后唯顾虑民主精神不够,责任内阁制、议会主导有助于培养民主精神;也有人以为。仿效《美国宪法》,载定总统制也无不可,但既然要仿效美国经验,那么就应该全部仿效――中国应该在国体上更改为联邦制,各省作为地方主体应该享有美国各州所类似地权利;又有人以为,中国继承秦汉之大一统局面,自古以统一为常态,以分裂割据为病态。如果仿行联邦主体无非是藩镇之祸的翻版,不可自讨苦吃;还有人认为,中国久乱图治,宪法的着眼点应在于维持政局稳定,既然总统或者总理都是由议会选举。为何一定要争责任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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